中国营养健康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中国营养健康联盟 英文 Chinese Alliance of Nutrition Health 简写(CANH)
第二条 性质 本联盟是由全国的公共营养师,临床营养师,营养保健师,国际注册营养师等营养专业人士以及营养爱好者,本着自主、自愿原则组成联盟,为全国性民间团体。
第三条 宗旨 坚持“交流、合作、互助、发展”原则,联合全国各地营养师的力量,推广普及营养保健知识,改善公众营养状况,提高全民身体健康素质,搭建营养师、企业、机构、公众多方交流平台,促进合作,相互帮助,共同推动中国营养健康产业发展。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会址 本联盟会址(联盟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结合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状况,大众亚健康问题,民众关注的营养保健热点问题等开展各种形式的研讨活动,组织相关议题进行学习研究。
(二)结合中国营养保健、健康食品等相关行业现状和从业人员的就业情况,组织专家顾问团进行研究、探讨,为营养师的学习、就业、创业、发展提供合理的支持。
(三)创造条件,为国内外各地区营养师的创业经验交流、项目投资合作交流、营养学术交流搭建平台。
(四)促进中国贫困地区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及海外的营养联系、交流与培训,积极为贫困地区培养、储备营养保健人才。
(五)通过网络传播、社区活动、健康讲座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营养健康知识全民普及活动。
(六)响应“推进公众营养改善行动”,积极开展社区营养教育宣传、营养评价诊断、营养改善等建设,对贫困社区进行营养检测并免费服务,多开展关注社会特殊人群(老年人、学生等)营养公益活动,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七)按照合法、自愿、有效的原则,开展各种营养保健宣传推广活动,通过各种渠道,募集营养公益资金、物资等。
(八)反映中国营养保健联盟成员的要求,代表成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机构和单位反馈其要求和呼声。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联盟的会员种类分为五种(初级会员、中级会员、高级会员、专家会员、荣誉会员)。
第一种:初级会员。
加入很简单,通过“中国营养保健联盟论坛”注册即可,可以:
1)参与“联盟论坛”绝大多数板块的讨论;
2)下载“联盟论坛资源中心”对初级会员开放的资源。
3)免费在“联盟论坛博客中心”浏览博客。
4)参与联盟召开与举办的各种面向所有成员的聚会、研讨会和主题活动。
5)免费或者会员价格享受联盟部分营养培训课程。
第二种:中级会员。(VIP会员)
审核较严格,必须提交一份个人详细资料申请表到:cnyybj@163.com 同时还需交纳每月20元的会费。中级会员除了具备初级会员所有权限之外,还可以:
1)下载“联盟论坛资源中心”对中级会员开放的资源。
2)向联盟所有成员发送特定主题的信息。
3)可以检索联盟的“联盟所有成员的通讯录”。
4)可以查看面向中级成员开放的所有联盟研讨会和活动的记录和资料。
5)可作为提议者,向联盟提交自己的议题,要求联盟帮助讨论分析。(按提交格式提交)
6)可参与联盟召开和举办面向中级会员以上的聚会、研讨会和主题活动。
7)可以较大优惠享受联盟部分营养培训课程。
第三种:高级会员。(联盟理事会成员)
审核特别严格,在成为联盟的中级会员的基础上,向联盟提交个人自荐申请(见附表),经联盟理事会相关负责人审核之后,才可开通有关权限。高级会员将作为联盟理事会的一员,参与组织管理联盟的相关项目、活动和事务,有权印制联盟名片和使用联盟相关资料。高级会员同时享受联盟会员所有的权限。高级会员也需交纳每月20元的会费,同时也有义务和责任参加联盟理事会的一切活动。
第四种:专家会员。
审核更严格,在成为联盟的中级会员的基础上,如其在营养健康或其他相关方面有特殊专长,经联盟其他会员推荐,向联盟提交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成为联盟专家会员。专家成员将享受联盟专家级的待遇,不仅在联盟为其做系列专家风采宣传报道,同时享有联盟所有的权限。专家成员同样也需交纳每月20元的会费,和有义务参与联盟组织的对外的营养活动。(注:专家成员同时也可以是高级会员。)
第五种:荣誉会员。
主要是针对联盟有特殊贡献的相关人员,或对联盟有特殊帮助的相关人员,授予联盟荣誉会员。荣誉会员享将获得联盟授予荣誉会员证和荣誉奖章,并享有联盟所有的权限,联盟网站将对其进行详细的宣传报道,同时无须交纳会费。
第八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中级以上会员享有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和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中级以上会员退出联盟应可通过各种联系方式通知联盟,并取消其相应的会员权限。中级以上会员如果3个月不交纳联盟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将视为自动退盟。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中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联盟中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中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中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中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也是联盟的管理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中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中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中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中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中级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做出较大贡献;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1年。〔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中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理事长为本联盟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联盟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联盟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中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有关财务情况将通过联盟网站定期向所有会员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中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中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7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中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