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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食品安委会颁布<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

  记者昨天从大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获悉,日前大连市政府办公厅制定并颁布了《大连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明确和落实了区(市)县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责任,这对有效防止食品安全事故,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从今日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将对各区(市)县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察。

  《责任制》中规定了纳入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主体为各区(市)县政府(含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各区(市)县辖区内的各街道(乡镇);纳入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范围为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仓储、食品流通及餐饮消费等领域,包括农业投入品、食用农(林、水)产品等生产基地,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作坊、餐饮业、集体食堂等。

  《责任制》中要求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接受属地食品安全部门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切实保证食品安全。涉及生产经营食品的出租物业主有义务配合、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不得为无证无照、证照不齐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责任制》中明确了区(市)县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街道(乡镇)向区(市)县政府负责,区(市)县政府向市政府负责。区(市)县政府必须与街道(乡镇)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状,街道(乡镇)要制定知情报情和协查协管制度。市及区(市)县农业、林业、海洋渔业、商业、卫生、质监、环保、工商、食品综合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责任制》中还明确了相关考核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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